
屬相屬相合婚法
此法以為:凡男女出生年的年支相刑、相害、相沖者不宜婚配,相合、相生者宜婚配。如丑戌相刑,丑年生者不宜與戌年生者婚配;子未相害,子年生者不宜與未年生者婚配;子午相沖,子年生者不宜與午年生者婚配;寅亥相生相合,寅年生者宜與亥年生者婚配。(余者類推)這種辦法簡略地從兩邊四柱的年支生克沖合刑害聯系合婚,忽視二者命局的全體合作,顯然是片面、粗糙而缺乏取的。
神煞合婚法
此法以唐朝呂才神煞合婚法為代表,以男女兩邊原命局的神煞為根據進行合婚。此法在命學界素有爭議。特別是明朝張楠對其痛加駁斥曰:“只以男女命浪立數目,合作相成,名曰合婚。妄立天醫、福德為上婚,游魂、歸魂為中婚,五鬼、絕命為下婚,其謬甚矣。安可只以男女二年命,舍去月與日時,而能論人婚配者乎?若有是理,則全國之議婚者是俱擇上、中二婚者而配之,擇下婚者而舍之,其法甚易而不難,宜乎全國無失夫之婦,喪偶之男矣。夫何后世又有孤霜之患者?份雖出于宿世之所定,亦因為議婚者之不明也。然論婚之禮,人道之端,亦不可不小心也。其理應何如耶?但當看男命,帶比肩、劫財重者,必擇女命帶損傷、食神重者配之。若女命帶傷官食重者,必擇男命帶比肩、劫財重者配之。此合婚之正理,豈能夠呂才上中下三婚無根之說,無據之理而設人之婚配也耶?呂才說之謬,缺乏信明矣。”但駁斥歸駁斥,直至今日,仍有一些批命者沿襲呂才之法,并且在某些方面還有必定程度上的準確性,這說明此法多少有些值得研討的內核。張楠提出的比劫食傷般配之法,雖有一些道理,但也不免過于簡略、粗糙,需要彌補完善。
其他辦法
1. 兩邊年柱或日柱干支般配(宜生合、忌沖克) 2.夫妻星般配(正財配正官、偏財配七殺) 3.年命般配(宜納音相生)。 不管哪一種辦法,都多少有可取之處,但都不行完善。正是因為上述合婚規律的缺點,再加上批命者技術水平的限制,往往將不宜合作的怨偶扯在一起,而將適合婚配的良伴無情離散。過錯婚配形成的悲慘劇將如影隨形地纏著命主走完苦楚的婚姻旅程,豈可當兒戲視之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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